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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精装)


新民说•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精装)

作  者:梁治平 著

出 版 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丛 书:新民说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54952722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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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编辑絮语[展开]

作为编辑,可以自信地说,《法律史的视界》与《法律何为》两本书,是可以真正体现梁治平先生学术水准的。

TOP内容简介

《新民说·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新民说·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并不是中国有没有法律,而是名之为法律的那套规则、程序、制度和实践,在现实中如何呈现并且发挥作用?法律如何被认识和界定?它们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又是如何被运用的?法律对社会有何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功效?它在行为人心中引起什么样的想象和反响?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和政治演进过程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简言之,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经验里,法律何为?在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法律人何为?

TOP推荐理由

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法律之文化解释。语言清晰精准,见解深刻独到,论证鞭辟入里,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既是梁治平先生学术生涯的里程碑,又是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变革的见证者。

TOP作者简介

梁治平(1959年-),中国著名法学家,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学术兴趣主要在法哲学、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等方面。倡导跨学科研究,注重方法论,置法律现象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来理解,致力于开拓新的研究空间和话语空间;既关注社会问题,又不放弃学术立场,竭力倡行、张扬和实践理性原则,力图促成全社会理性精神的健康成长;坚持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并视之为保持知识分子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曾在《读书》、《中国社会科学》、《瞭望》、《东方》、《中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书评》、《学术思想评论》、《南方周末》等书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文章多篇。出版学术论著、译著多部,其中代表作包括《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书斋与社会之间》、《在边缘处思考》等。

TOP目录

自序
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
申冤与维权
——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构法治秩序
被收容者之死
——当代中国身份政治的困境与出路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
立法何为?
——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
在中国,法律是什么?
关于“进步”观念的几点思考
规范化与本土化: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
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
“一国两制”与中国的宪政制度建设
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特色的法治: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可能?
再续传统,重拾法的公共性
——以中国当代公益法运动的兴起为例
走出“名义法治”的困境
答法学院同学20问
大学、学人与学科
——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几点思考
整体法学与具有规范和证成意义的历史
——《法律与宗教》增订版译者前言
《法治十年观察》自序
学术简述(代跋)
致谢

TOP书摘

法律就像语言,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它们由一个民族的生命深处淌出来,渐渐地由涓涓细流,汇成滔滔大河,这样的过程也完全是自然的。就此而言,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只是,具体情境千变万化,其中的复杂情形往往有我们难以理会之处。即以“人情”来说,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层层相叠,或真或伪,或隐或显,最详尽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因此之故,即使立法者明白地想要使法意与人情相一致,此一原则的最终实现还是要有司法者的才智与努力方才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历来关于明敏断狱的记载,总少不了善体法意,顺遂人情这一条。
  西汉时,沛县有一富翁,妻子已亡,膝下只一女一子。女儿不贤,儿子尚小。后其人病笃,因为担心死后女儿争夺家产,幼儿难以保全,遂立下遗嘱,以全部家产付与女儿,只遗一剑与其子,并约定待儿子十五岁时交给他。若干年后,儿子长到十五岁,女儿却不执行父亲遗嘱,不把宝剑传给他。儿子为此控诉到郡。郡守何武看过富翁手写遗书后说:
  “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获,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
  于是夺回全部家产付与儿子。北宋时也有这样的事例。有一富民,病重将死,膝下一子年仅三岁,其人乃命婿管理家产,并且写下遗书,说将来倘若分析家产,就以十分之三传给儿子,十分之七给予女婿。后其子成人,诉讼到官,婿则出示遗书,请依此办理。法官张咏;看过遗书对该婿说:“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于是以十分之七判与儿子,十分之三判与女婿。这两件事迹都收在宋人郑克所撰的《折狱龟鉴》一书里面。郑克还在后面附上一段自己的按语,他说:
  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①
  法律要求公平,但是按照字面的意思去执行遗嘱,恰好得不到公平;死者的本意是要把家产传与幼小的儿子,但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之下,偏又不能把这一层意思明白地宣示出来。这时最需要贤明的法官。法律的精义靠他们努力来发掘,隐微的人情也要他们曲折地去发现,这样才可能最终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圆融无碍,而这一点又正是中国古时法律建立其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哩。
  古代的地方官,为其职权所限,只可以就笞、杖下案件为最后的裁断。这类案件多系田土钱债方面的纠纷,事虽琐细,却不易断得清明。处置不当,轻者聚讼不绝,重者伤于教化,确是极难办的事情。不过在另一方面,法律赋子了地方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又为那些有抱负的文官提供了施展其才干的广阔天地。他们依据法律,却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不是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
  ……

TOP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472

开  本:32开

纸  张:轻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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