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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第4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4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王迁 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定  价:49.80

I S B N :978730018788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大学教材 大中专教材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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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编辑絮语[展开]

该书是我向作者约稿的。这套民商法学系列教材是由我和作者共同设计的体例。而这本知识产权法学教程是其中广受好评的一本。该书新颖的体例和写作方法,令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觉,现已成为知识产权学科最有影响力的教材之一。

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学术专著型教材。它将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与现实发展紧密结合,融入国内外最新立法、判例和最前沿的学术问题讨论,并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研究成果。2013年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均在修订之中,本书的上一版自出版以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都出现了许多新的进展和变化,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理论与实务中的新问题。本书反映这些最新的研究成果。

TOP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美国版权协会杂志》和《中国版权》编委会成员及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被评为“第四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2011年度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上海市“曙光学者”。获得过“霍英东优秀青年教师奖一等奖”,主讲课程“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均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和2013年“保护视障者外交会议”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独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合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和《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九十余篇。主持完成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司法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的多项课题。

TOP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1
第一节 知识与财产 1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3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 5
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12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19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19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25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25
第二节 独创性 27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45
第四节 作品的分类 73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111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112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128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165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 165
第二节 作 者 167
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172
第六章 邻接权 194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194
第二节 表演者权 198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04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209
第五节 其他邻接权 212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218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218
第二节 合理使用 220
第三节 法定许可 237
第八章 著作权侵权及法律责任 244
第一节 直接侵权 244
第二节 间接侵权 246
第三节 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特殊保护 251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56
第九章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265
第一节 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265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67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 268
第十章 专利权的客体 270
第一节 发 明 270
第二节 实用新型 275
第三节 外观设计 276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278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 290
第一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 290
第二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291
第三节 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人 294
第四节 外国人 295
第五节 受让人 295
第十二章 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实质条件 297
第一节 专利申请日 297
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 299
第三节 单一性原则和申请的分案 305
第四节 专利审查 306
第五节 复 审 310
第六节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310
第七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329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内容 333
第一节 专利权内容概述 333
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334
第三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338
第十四章 对专利权的限制 340
第一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40
第二节 强制许可 350
第十五章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 355
第一节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355
第二节 假冒专利 369
第三节 法律责任 371
第十六章 商标法律制度概述 376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376
第二节 商标的分类 378
第十七章 商标权的取得 383
第一节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383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对象——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标志 388
第三节 商标的申请与注册 431
第十八章 商标权的内容 438
第一节 商标专用权的含义 438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的续展 442
第三节 商标专用权的消灭 443
第四节 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与许可 449
第十九章 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454
第一节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455
第二节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 459
第三节 商标权用尽 464
第四节 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468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471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 471
第二节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91
第二十一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494
第一节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概述 494
第二节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机制 498
第三节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508

TOP书摘

代序 走出认识的误区——知识产权的学习方法
回顾我国近年来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状况和它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是发展最为迅速、在社会上影响最大的部门法之一。反映之一就是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各种媒体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报道和话题层出不穷。这导致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个与法律直接打交道不多的普通人可能没听说过“物权”,但一般都听说过“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这个名词的普及只能表明全社会已经开始知道有“知识产权”的存在,它并不能说明一般人对这个名词背后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有多少了解。实际上,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并不高,即使是许多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时也无法正确地理解知识产权。例如,当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向播放背景音乐的经营场所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费时,不少经营者表现出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表示无法理解为什么播放合法购买的正版唱片还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再如,一些大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置于服务器上供用户免费下载,并标明“本站软件均从网上收集而来,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请下载后在24小时内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为凭借此声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受此影响,许多学生在学习知识产权时不但感到很困难,而且陷入了认识的误区。为此,下文将列出知识产权的初学者在学习过程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并指出正确的学习方法加以应对。
误区之一: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知识产权问题。
试举一例:词曲作者A创作了一首歌曲,歌星B经过A的许可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唱片公司C同时经过A和B的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并制成CD出版。夜总会D购得这张正版CD后未经A、B、C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营业时间予以播放。请问:D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犯了何者的权利?在教学实践中,能够正确回答此题的学生寥寥无几。许多刚上知识产权课的学生回答不侵权,而本科阶段已经学过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生往往不假思索地回答D的行为同时侵犯了A、B、C的权利。他们陷入了一个“以日常生活的常识和经验替代法律分析”的误区。
学习法律的同学可能都会有一个相同的感受:法律规定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越接近,就越容易理解和接受,反之,则越难理解和接受。如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许多同学觉得“直接故意”比较容易理解。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仅凭常识和经验也知道:手上拿着一把刀,一边高喊“我一定要杀死你”,一边冲上前去一刀将对方砍死就是故意杀人,是一定要受到严惩的。但是要理解“间接故意”就会遇到困难,因为日常生活提供的这方面的事例和经验并不多。应当承认:大部分法律规则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相接近的;也就是说,与人们自发的道德观和正义感相吻合。我们每个人对是与非、善与恶的看法,对于理解法律一般是有帮助的。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多规则和制度,恰恰与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甚至是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常识相去甚远,如果我们习惯性地以经验和常识去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走入误区。
在上例中,刚刚接触知识产权的同学是以日常生活中对“物”的“经验”来考虑问题的,他们想到的是:既然夜总会已经买到了正版的CD,当然可以随意支配和使用了。而曾经学过知识产权法(当然没有学好)的同学应用的则是另一种“经验”,他们认为:劳动成果是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既然这张CD中同时包含了词曲作者、歌星和唱片公司的劳动成果,对CD的使用就应当经过他们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种“直觉式”的思维方式是无法应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智力成果等无形的东西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出于推动文艺、技术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重要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因此,无形成果的财产权范围并不是通过社会生活和交易习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而完全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政策的产物,它不是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中提炼出来的。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只有短短二十余年,这二十余年时间远远不足以使我们从日常生活中获得对知识产权法正确的感性认识。因此,在学习的时候,一定不能以所谓的“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取代法律的分析和推理。
对于上例,正确的思考方法应当是:首先分析夜总会播放CD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并确定其为“机械表演”,只有“表演权”这一专有权利能够对其加以控制。其次看词曲作者(狭义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歌星(表演者)和唱片公司(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否享有“表演权”。最后确定在这三者之中,只有词曲作者才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表演权”,而歌星对自己的演唱(表演活动)和唱片公司对自己录制的CD(录音制品)都不享有“表演权”。因此,夜总会未经许可进行的“机械表演”仅仅侵犯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而既然歌星和唱片公司根本没有“表演权”,夜总会的“机械表演”行为当然不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误区之二:在没有搞清知识产权法特定规则和制度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批判。
第二个误区是与第一个误区一脉相承的。许多人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习以为常、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法学者和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的眼中就成了侵权?这种反应自然导致一种结果,就是对知识产权法中特定规则和制度的批判。
在2005年发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中,不少人认为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妨碍了文艺创作的自由,因此,应当援引效力更高的宪法为该短片的制作者胡戈进行辩护。在同年发生的“步升音乐公司诉百度案”中,也有人认为百度的败诉将是“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全体网民的败诉”。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知识产权法与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对于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怀疑、批评甚至批判,都是学习法律、研究法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之一。但问题在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公共政策追求利益平衡的产物,它离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本身就有一定距离。如果在没有搞清楚知识产权法规则、制度的内容以及立法历史和原因的情况下,就贸然地从自身的经验和常识出发对其进行批评,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误区。
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为例,著作权法绝不是以压制对文艺作品的自由创作为代价来保护著作权的,实际上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经包含了允许他人对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合理使用,甚至对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的规则,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在鼓励文艺创作与保护著作权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机制。因此,即使完全依靠著作权法本身,而不去借助宪法,也完全可以解决保障文艺创作自由的问题。再如,百度提供搜索引擎,虽然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歌曲的传播范围,但搜索引擎本身无法识别被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能认定百度设置搜索引擎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其他网站侵权,因此,百度即使败诉,也绝不是因为其搜索引擎能够搜索出侵权歌曲,更不意味着从此搜索引擎都要关门大吉。以“步升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批判知识产权法的人显然并不真正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规则。
本书作者曾经读过一篇讨论有关续写作品是否侵权的文章,该文的核心观点是续写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否则,会妨碍文学艺术的发展。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搞清楚与其题目相关的两个关键性问题:(1)判断两篇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是什么?续写作品是否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2)在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何种情况下续写作品可以援引“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在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的情况下,笼统地谈著作权法妨碍文艺发展毫无意义,否则,一切侵权行为都有了借口,卖盗版的完全可以说盗版使贫穷的孩子有了学习的机会、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这完全不是法学的思维和分析方法。
误区之三:将知识产权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传说晚清有一次科举考试的题目是“项羽和拿破仑”。有考生不知“拿破仑”为何人,于是提笔就写道:“项羽乃楚霸王,力拔山兮气盖世,安有破轮而不能拿之乎?”
在知识产权法学习中,这种因“望文生义”而产生的“拿破轮现象”是比较突出的。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基本上属于“舶来品”,其中的术语也基本翻译自外文,而凡是翻译就或多或少地会引起信息丢失和中外差异问题。有的术语在中文中无法找到完全相对的词汇,如上例中提到的“机械表演”就是一个纯粹的外来词,在汉语中原本是不存在的。有的翻译本身有失准确,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如“二次侵权”使人以为是“第二次”发生了侵权行为,而它的英文原文是secondary infringement,是针对primary infringement而言的,它不是指在发生第一次侵权之后的又一次侵权行为,而是指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间接侵权”行为。有的术语在被翻译成中文之后,表面上看似乎就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但实际上它在知识产权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如果不注意区分就会走入理解的
本书作者曾经参加200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阅卷工作。当年有多达一半以上的考生对一道专利考题是这样回答的:“该公司窃取了对方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专利技术,构成专利侵权。”显然,这些考生将“专利”仅仅按照汉语的字面意思理解为“专有其利”,却并不了解除了国防专利之外,所有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都是公开的,根本不存在什么“窃取对方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专利技术”,而英语中patent的原意首先就是“公开”。再如,许多教材提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那么,明知是盗版书还前去购买并阅读是否是“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并构成侵权呢?许多初学知识产权法的同学也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而实际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与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并不相同。在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17种方式,而不涉及复制的“阅读”在著作权法中恰恰不构成“使用”。因此,未经许可去阅读作品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学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正本清源”,搞清术语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特定含义。
如果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能够走出认识误区,则无论是对未来的进一步深造还是实务工作,知识产权法都将提供无穷无尽的机会。与许多法学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在发达国家也不过三百余年的历史。更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相当多的规则和制度是与技术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它必然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变化,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这一领域的修法速度很快,在发达国家已经到了三年左右就需要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或新制定单行法的程度;表现在学术研究上,就是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从而带来了更多的研究机会。如果能够掌握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正确方法,那么摆在同学们面前的,将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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